科研工作量折合为相应教师工作量实施细则
日期:2014-12-03  发布人: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浏览量:29

科研工作量折合为相应教师工作量的规定

实施细则

校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学院科研工作量折合为相应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学院行字[2014]68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1 科研工作折合为教师工作量的基本办法

    由于参加科研工作而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被扣发工资从到校科研经费中补发。

2 用到校科研经费补发被扣发工资的具体程序

2.1 被扣发工资的教师根据上月扣发工资的学时数和金额填写到校科研经费补发工资申请表”(见附表)。

2.2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盖章。

2.3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科研处复核签字盖章。

2.4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财资处办理补发工资事宜,同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本由财资处下账。

2.5 财资处按照核准的补发工资在下月发工资时一并发放。

3 其他事项

3.1 申请人必须在下月工资发放前伍天办完填写申请书和审核、复核等程序。

3.2 申请人补发工资的学时数与已发工资的学时数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额定教学学时数的120%。

3.3 申请人补发工资的学时数年内累计数不得超过“规定”中到校科研经费计算出的折合学时数。

3.4 到校科研经费计算出的折合学时数可以跨年度使用。

3.5 到校科研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课题组成员共享方案”,但是方案必须与教师科研工作考核的分配方案相同。

3.6 补发工资与下月工资一并发放时按规定扣个人所得税。

4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11号

附表

到校科研经费补发工资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上月额定学时数

职称

上月扣发学时数

申请人单位

上月扣发工资金额

申请人签字

申请补发学时数

申请补发工资金额

人力资源部签章:               科研处签章:

科研工作量折合为相应教师工作量实施细则201412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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